以案明紀 ‖ 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專題① 聚焦違規配備和使用公車問題

發布於:2020-09-25 08:09作者:紀檢監察室閱讀量:12216

以案明紀 ‖ 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專題① 聚焦違規配備和使用公車問題

財政國資 廉政清風

 

典型案例

 

1. 登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扶貧辦主任範立功公車私用問題。2019年6月,範立功駕駛單位公務車輛到鄭州市區辦理私人事務,期間因與他人發生糾紛,導致車輛遭到損壞,造成不良影響。2019年9月,範立功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 民權縣水利局局長李啟芳超標準配備和使用公務用車問題。2015年4月,時任民權縣程莊鎮黨委書記李啟芳安排工作人員購買一輛福特翼虎汽車,購車款及稅費等250360元以辦公費、交通費等名義入賬。2017年12月李啟芳調任縣水利局局長後,該車仍由其使用。2019年7月,李啟芳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相關車輛予以追繳。

 

3. 洛陽市瀍河區交通運輸局原局長齊偉私車公養問題。2017年1月,齊偉在退居二線後,違規使用單位的兩張公務加油卡為自己的私家車加油,共計7398.07元。2019年9月,齊偉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紀資金予以收繳。

 

4. 西平縣道路運輸管理局駕培股股長白東坡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問題。2014年12月至2019年1月,白東坡長期借用西平縣交通駕校教練車輛豫Q0995學歸個人使用,造成不良影響。2019年11月,白東坡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5. 焦作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原調研員吳軍生既領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車問題。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吳軍生在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同時,又使用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下屬企業陽光公司的公務用車作為自己的工作用車。2019年6月,吳軍生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紀資金予以收繳。

 

分析解讀

 

違規配備和使用公車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突出表現之一。黨的十八大以來,截至2019年底,河南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查處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問題3454起,占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總數的16.7%,居於各類問題的前列。違規配備和使用公車,黨的十八大之前主要表現為公車私用、超編製或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豪華裝飾公務用車等問題;後來又出現了私車公養、借用管理或服務對象車輛、既領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等隱形變異問題。

 

公務用車,顧名思義就是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用公款購買、用於公務活動的車輛,配備公務用車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效率。公務用車與辦公電腦、辦公用品相比,最大的特點是購置和使用成本較高。一輛車的購置費用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購置後每年還要剛性支出司機工資、燃油費、維護費、保險費等費用。一些黨員幹部特權思想作祟,把配備公車當成“待遇”,作為權力、地位、身份、麵子的象征。不管單位大小、級別高低,先是“從無到有”,實現領導幹部全覆蓋;然後是“從有到好”,超編配車、超標配車、豪華裝飾車輛等。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貫徹落實和公車改革的逐步推開,各地各單位公車大幅減少,公車管理不斷規範。但是個別黨員幹部長期形成的不良用車習慣一時難以改變,即使領取了車改補貼,仍然“心有不甘”,於是又出現了私車公養,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車輛,既領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甚至違規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等多種新問題。對於這些隱形變異、逃避監管的突出問題,必須緊盯不放、露頭就打、嚴肅處理,堅決防止“車輪上的腐敗”反彈回潮。

 

 

相關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製、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範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從嚴控製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製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製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製、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河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製、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違規進行公務用車注冊(變更)登記的;

(十)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來源:清風中原